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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棚户区居民安置补偿款免征个税

每日甘肃   2015-12-28 18:07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提出我省以货币安置通过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安置、货币直接补偿三种方式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群众尽快圆了安居梦。

根据《指导意见》,我省货币化安置主要采用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安置、货币直接补偿三种方式。由政府搭建平台,从商品住房市场中筹集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购买价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供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购买,或由政府统一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通过集中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也可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我省提出各级政府要落实货币化安置各项优惠政策,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政府组织房源或者选择政府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优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我省加大对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各地对涉及棚户区改造的新增建设用地,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在办理过程中,各要简化货币安置项目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以切实推动棚改货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指导意见》要求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要在组织或购买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时,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安置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等信息。记者从省建设厅了解到,从今年开始,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纳入《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实施检查考核。我省将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矛盾突出的市州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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