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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下月起正式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新办法

兰州晨报  2016-05-27 09:58

[摘要] 下月起,《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将正式实施。按照条例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兰州市的公民,应当申报居住登记和按 需申领居住证。

下月起,《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将正式实施。按照条例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兰州市的公民,应当申报居住登记和按 需申领居住证。5月25日,记者从兰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流动人口管理大队获悉,新条例实施后,公民申领居住证须符合三个具体条件,同时警方将对违反条例 不报送承租人、员工相关信息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用人单位予以高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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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流动人口管理大队民警介绍,下月起《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实施后,全省将统一启用甘肃省居住 证。届时,兰州市目前施行的居住证政策将一并按照此新办法进行,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政策也随之改变。根据新办法规定,凡需申领甘肃省居住证的公民,首先须 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到当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并领取甘肃省暂住登记凭 证。民警强调,居住证的申领条件须按照“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并居住满半年,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 居住证”的规定执行。目前,甘肃省居住证系统正在建设之中,在此期间,已经发放的兰州市居住证仍可正常使用。  

民警介绍,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公民承租房屋的,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出 租人、承租房屋的人员信息报送辖区派出所。与用人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关系之日起3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辖区派出所。终止劳动关 系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辖区派出所。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用人单位违反本《甘肃省实 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规定,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 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记者同时获悉,新办法实施后,持有甘肃省居住证的公民将享有义务教育、公共就业服务、法律援助等便利。同时,公民可凭此证在居住地享有办理出入境证件、补换领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便利。  

根据兰州警方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4月底,兰州警方已累计登记流动人口204万余人次,在册登记67万人;2011年开始,警方共核发85万张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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