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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新政出台 都有哪些利好?

中国甘肃网  2016-06-08 09:04

[摘要]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

《意见》从6个方面,提出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政策措施,其中包括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等。  

那么,房东和房客分别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  

房东  

个人出租住房个税减半  

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商用可改租赁水电气按居民标准算  

土地资源配置方面,各地应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现有住房也可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进行改造后出租,但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提供金融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可发债券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开展租房业务  

《意见》指出,可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按照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房客  

租期内不能被随便赶走押金不能被随意克扣  

一些租房族遇到的被房东随意解约的问题,也在本次新政中被禁止。《意见》提出,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上个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确定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措施等工作。会议决定推行统一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这有利于规范房屋出租行为,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租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简化  

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符合条件的租户可得到租赁补贴 

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  

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提供长期租房源严惩欺诈行为  

规范房屋租赁服务,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惩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欺诈行为。  

通过支持租赁住房建设等方式,提供更多居住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租金价格稳定、能长期租用的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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