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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出台物业管理新规定 辨清物业公司好坏

房天下  2016-06-24 09:08

[摘要] 明明已经交过物业费,但是依旧被物业公司催款;明明是公共用地,却被物业公司圈起来当停车场;明明电梯坏了许久,但依然无人前来维修,这样的情况你是否也曾遇见过?这些情况都归咎于物业公司的不负责,必须加以规范,而兰州近就采取了相关措施。

明明已经交过物业费,但是依旧被物业公司催款;明明是公共用地,却被物业公司圈起来当停车场;明明电梯坏了许久,但依然无人前来维修,这样的情况你是否也曾遇见过?这些情况都归咎于物业公司的不负责,必须加以规范,而兰州近就采取了相关措施。

5月29日,《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获得省、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于7月1日正式执行。《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从前期物业管理、物业使用与维护、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对物业管理做了补充完善。

首先,针对物业费的收取问题,《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比如,保障性住房、老旧住宅就会实行政府指导价,而其他类型的物业就会实行市场调节价。此外,政府指导价是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但市场指导价则需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上报给区(县)物价部门备案,再与业主协商约定。

其次,《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物业企业不得擅自设置营业摊点。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将不能在未经过业主同意的情况下,默许他人利用公共设施进行宣传,或者擅自改变公共设施或公共部位的用途,或者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或者强行向业主推销装修材料或装修公司等。

当然,《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除了不允许物业公司擅自设置营业摊点,还要求业主也不可以擅自将住宅变成营业性用房,网店也包含在内。

此外,《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还特意明确了业主大会的十三项“决定权”,主要包括制定、修改管理条约;更换或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筹集、使用专用维修基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利用公共部分进行经营,并对经营进行分配与使用;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等。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从多方面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但作为业主,你需要知道如何判断一个物业公司是好还是坏,这样才会知道应该在何时使用自己的权利。

当然,判断物业公司的好坏不能全凭主观感受,还需要从很多方面理性判断,比如安全状况、卫生状况、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

所以,业主们,你们准备好行使权利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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