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收费虽然属于经营性市场价格,但也不能随便自行调整。近日,肃州区物价检查所接到市民举报后,对位于酒泉城区的华夏爱婴幼儿园和旺苗幼儿园擅自调整收费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证,两所民办幼儿园均存在私自调整收费的行为。
今年秋季幼儿园开园后,家住酒泉城区的许先生带着女儿去华夏爱婴幼儿园报名,发现收费比上学期高出了130元。许先生询问幼儿园老师,得到的答复是收费调整了。
家住酒泉城区的赵女士今年3月份带儿子到旺苗幼儿园报名时,也被告知幼儿伙食费上涨56元,赵女士以为是政策性调价,过后跟朋友聊起这件事,发现别的幼儿园这项收费并没有调整。
肃州区物价检查所接到市民举报后,对华夏爱婴幼儿园和旺苗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证,华夏爱婴幼儿园自今年8月23日开始,将幼儿保育教育费由每生每月630元调整为760元,未履行调价备案手续;旺苗幼儿园自今年3月份起,将幼儿伙食费由每生每月220元调整为276元,也未办理调价备案手续。两所幼儿园上述行为均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因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肃州区物价检查所针对其上述行为,对两所民办幼儿园的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警告,责令立即补办调价备案手续,严格按照审核同意的报备数额收费。
据介绍,甘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展改革(价格)、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标准备案后,原则上至少一个学年不得变动。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州发展改革(价格)、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按照此规定,民办幼儿园调价前必须向教育和发改部门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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